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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八病之一。又名伤音病。凡五言诗一联中除韵脚外,其余九字中有相同之韵者即为犯小韵。如“客子已乖离,那宜远相送”,子、已、离、宜同韵,即称为犯小韵。 宋 魏庆之 《诗人玉屑》卷十一:“六曰小韵,谓除本韵一字外,九字中不得有两字同韵,如‘遥’、‘条’不同。” 明 胡震亨 《唐音癸籤》卷十二:“小韵,除韵外,但九字中有相犯同声者是。”参阅《文镜秘府论·文二十八种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