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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 代赋役制度之一。即里甲法。《德化县志·役法》:“国朝役制:一里十甲,挨次轮差。有正役,谓之里甲,有泛役,谓之均徭。正役,凡十家为甲,别推有产力者为之长,一里之地,为十甲者共一百一十家,循环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及出办上供物料。”《赤县新志》:“里,每十户甲首一名,岁轮一户应役,十年而周,谓之正役,谓之递年……旧例,止令输纳物料,供给差使而已。今则百凡官府所需,悉出於此。” 明 黄绾 《明道篇》卷四:“每岁正役轮该里长一人出官应役,管摄一里之事。”
(2).旧时兵役制之一。 民国 二十二年公布之兵役法规定:现役期满,退伍服正役。正役为期六年,在乡应赴规定之演习,战时动员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