徙之嵩山阳,宁勿为法受
出自宋代方岳《去郡三思》:
我思种明逸,与帝自宾友。
归眠青山云,未醒紫宸酒。
谁何敢讥弹,乃有此健守。
天心本无私,以一调众口。
徙之嵩山阳,宁勿为法受。
夫何狐兔群,能振霹雳手。
此事关纲常,吾身竟何有。
注释参考
山阳
山阳 (shānyáng) 山坡向阳的一面;山的南侧 adret为法
(1).制定法律。《史记·曹相国世家》:“百姓歌之曰:‘ 萧何 为法,顜若画一; 曹参 代之,守而勿失。’”
(2).成为法则。 唐 韩愈 《进学解》:“吐辞为经,举足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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