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须怜野鹜,家法付宣城
出自宋代陈师道《送孝忠二首》:
老眼元多泪,春风见此行。
又为贫贱别,更觉急难情。
斗食吾堪老,词场尔向荣。
未须怜野鹜,家法付宣城。
注释参考
野鹜
(1).野鸭。 清 彭孙遹 《豫章城下送春有怀故园兄弟》诗:“野鶩孤飞烟里没,江帆相背雨中开。”
(2).喻指外姓人家的书法技艺。 宋 苏轼 《跋<庾征西帖>》:“ 庾征西 初不服 逸少 ,有家鸡野鶩之论,后乃叹其为 伯英 ( 东汉 张芝 字)再生。” 宋 苏轼 《书刘景文左藏所藏王子敬帖绝句》:“家鸡野鶩同登俎,春蚓秋蛇总入奩。”
(3).喻非正式的匹偶。 清 李渔 《闲情偶寄·颐养·行乐》:“避女色而就孌童,捨家鸡而寻野鶩,是皆情理之至悖,而举世习而安之。”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胭脂》:“只缘两小无猜,遂野鶩如家鸡之恋;为因一言有漏,致得 陇 兴望 蜀 之心。”
家法
家法 (jiāfǎ) 家长统治本家或本族人的法度 domestic discipline exercised by the head of a feudal household 圣贤家法。——清· 全祖望《梅花岭记》 家长责打家人或孩子的用具 a rod for punishing children or servants in a feudal household陈师道名句,送孝忠二首名句。注释由系统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