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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按户分田的制度。如 夏 的贡法, 殷 的助法, 周 的彻法。田为公有,受田者向国家纳税。年老及身故,还田。 唐 代亦实行授田法,其制有异前代。《旧唐书·食货志上》:“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则更以给人。”《新唐书·食货志一》:“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清 朱大韶 《实事求是斋经义·无职事者与无职者辨》:“《冢宰》谓之閒民者,閒非游手之谓,盖民之未授田者。”
古代田地為官府公有,人民成年時就分授給他們,死亡後再將田地歸還給公家。如夏代的貢法、商朝的助法、周朝的徹法、唐代的授田法,均屬此類制度。而國父耕者有其田的計畫,部分辦法仿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