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家印近期因多项违法犯罪指控在深圳受审,他本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其中一项“违法发放贷款罪”引发疑问:恒大作为非金融机构,许家印如何涉嫌此罪?依据刑法,该罪主体须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许家印通过控制恒大体系的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了“通道”。

恒大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曾持有多张金融牌照,构建了一个涵盖银行、保险、小贷、消费金融、保理、支付等板块的金融网络。这其中包括了作为主要资金通道的盛京银行、多家区域小贷公司以及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在违法发放贷款的实施中,许家印虽未必在具体信贷文件上签字,但作为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其个人意志通常以指令形式凌驾于金融机构自身的合规风控体系之上,强力推动向关联方或不符合条件的主体放贷。这种行为从贷前到贷后的全流程都可构成实质上的违法发放,是法律意义上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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