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宗因人工智能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广受社会关注。此案中,一名35岁的大模型质检主管遭公司辞退,理由是其岗位职责可被AI技术“完全替代”。

当事人周先生,此前在一家金融科技企业担任AI大模型质检主管一职,主要负责审核并评估AI在与用户互动后给出的答案是否准确、合规。去年初,公司向周先生提出调动岗位的意向:把他从质检主管岗位转为普通运营人员,工资相应地从每月2.5万元降至1.5万元。由于薪资降低幅度较大,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此后企业选择单方面终止与其劳动合同。
直至周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企业方面才作出正式回应,坦承因技术持续进步及系统升级,公司已完成对原有人工质检岗位的人工智能替换方案。最终,经劳动仲裁后相继在法院一审与二审判决均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向周先生支付共计26万元的经济补偿。
本案裁决的核心在于,法庭认定企业的AI替代方案不应被视为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客观经济条件、市场环境等因素产生实质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情形下,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时,方可适用相应条文解除。如果企业仅仅出于降低成本的意图而采用AI技术,并不能满足该条文的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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