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通报了一则利用“笑气”实施犯罪的案件。在该案中,年仅17岁的于某某在KTV酒吧经营者张某某的指使下,不仅自己吸食“笑气”,还参与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并在他人吸食后意识不清时,帮助张某某对受害者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恶劣犯罪。最终,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七年。检察机关在审理时明确指出,“笑气”(主要成分为一氧化二氮)是国家列管的危险化学品,其经营需专门许可。张某某等人在无证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牟利约14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案的处理过程推动了地方立法的实质性进展。检察机关发现,“笑气”虽未被列为管制毒品,但具有强烈的成瘾性和严重危害性,长期吸食会导致认知功能、记忆损伤乃至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损害,对社会尤其未成年群体构成巨大威胁。为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就“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笑气”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了立法建议。省人大经充分调研与论证,采纳了建议,在《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专门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销售“笑气”、强化对其危害性教育,以及提供心理矫治、戒断治疗等措施的规定。这在全国省级立法层面开创先河,为完善未成年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借鉴,强化了对该类危害物质的司法规制与前置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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