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因薪资协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因上海市总工会的披露而引发广泛讨论。案中,公司依据员工在愤怒争执中说出的赌气话认定其主动辞职,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案情描述,员工小李因对薪资不满,与其经理发生争执,当场说出了“不涨工资这活干不了”的激烈言论。随后一天,在与厂长的沟通中,他再次表达了“工资这么低,这活怎么干”的不满。尽管在这之后,小李依然连续两天正常出勤,但公司经理却在一次员工会议上公开宣布小李已自动离职。

在会议现场,小李虽对该说法感到意外,但并未当场否认。次日,当他再次前往公司准备上班时,才被明确告知没有他的岗位。事后,公司依据内部规定(规定明确接受口头辞职)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将离职原因注为“劳动者辞职”。
小李对这一决定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既未递交书面辞呈,也未曾明确口头提出离职,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应赔偿。劳动仲裁委仅支持了小额的交通费补贴,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已明确告知员工),口头辞职是被认可的。小李在两次关键的、针对工作情绪的激烈表达后,尤其是在公司通过管理层询问和全员会议的方式向其核实“辞职”意愿时,均未明确澄清或否定其“不干了”的表述,导致其口头辞职的事实被认定成立。因此,公司据此出具的离职证明被判定为合规。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李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一审与二审均在2021年完成,而法院的判决已在近期由工会披露后进入公众视野。
该案件的判决,与另一起由管理层单方面发出“明天不用来了”的指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形成了鲜明对比。法律人士指出,关键在于“主动表达”与“被动接受”的性质区别。本案的核心教训在于,当员工在情绪激动时说出可能被曲解的离职言论,而公司后续进行核实时,若未能及时且明确地进行澄清,其消极默认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对“辞职意愿”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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