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案。一名17岁女生起诉某短视频平台,要求退还高达650余万元的充值打赏款项,最终其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原告称,其在2024年至2025年间,擅自使用母亲的手机号注册了3个短视频平台账号,并使用这些账号为主播进行大额打赏。后经法院调查,涉案账户数量及金额远超其所述。除了原告提及的3个账号外,另有一个实名认证为其父亲的账号亦存在大量消费。综合计算,这些账号在此期间充值总额达650多万元。
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充值行为的实施主体。平台方数据显示,原告父母曾多次对涉案账号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操作。此外,有账号发布的评论如“等下我去申请未成年人退款,用个未成年人申请,造假”等,也成为了案件审理的参考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所有充值打赏行为均是其本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所为,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举证不能。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平台返还全部款项的诉讼请求。此案再次明确了在类似民事纠纷中,主张权利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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