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6日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案作出一审宣判。杨有林因犯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六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在1993年至2023年的30年间,杨有林利用其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多个重要岗位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此外,他还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2500万余元,并犯有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及洗钱等罪行。

尽管杨有林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但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律专家指出,杨有林长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开发区担任实权领导,是其能够长期、大肆贪腐的重要原因。此案也再次彰显了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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